由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标准处(兽药残留专业委员会办公室)组织起草的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》(GB 31650.1-2022)和21项兽药残留检测方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,经农业农村部、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公告第594号发布。将于2023年2月1日起实施。
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》规定了41种药物的残留限量值,对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》(GB 31650-2019)做了重要补充。同时发布的21项兽药残留检测方法涉及动物性食品中β-受体激动剂类、酰胺醇类、硝基咪唑类、头孢类、阿维菌素类及运动员违禁药物残留的检测。
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》(GB 31650.1-2022),41种在动物性食品中增修订限量标准的药物,主要为以下四种情况:
-
产蛋期禁用药物
-
停用药物
-
同CAC限量标准的药物
-
公告过试行限量标准的药物
GB 31650.1-2022标准中
关于靶组织为“蛋”的标准共29项,补充产蛋期禁用药物限量25项,增加停用药物限量4项。临床上使用蛋鸡产蛋期或乳畜泌乳期禁用的药物,或在鸡蛋、牛奶中检出相关药物的残留,属于养殖环节超范围、不规范用药范畴。
增修订停用药和产蛋期禁用药物蛋中的最大残留限量,为停用药物、产蛋期不得使用药物的检出提供法定判定依据。
关于靶组织为“奶”的标准7项,发布过试行限量标准的药物3项(氟尼辛 40 μg/kg、美洛昔康 15 μg/kg、马波沙星 75 μg/kg),增加停用药物限量4项(氧氟沙星2 μg/kg、诺氟沙星2 μg/kg、培氟沙星2 μg/kg和洛美沙星2 μg/kg)。
关于靶组织为“蜂蜜”的标准4项,增加停用药物限量(氧氟沙星5μg/kg、诺氟沙星5 μg/kg、培氟沙星5 μg/kg和洛美沙星5 μg/kg)。
本批标准的公告发布,进一步健全完善了我国兽药残留标准体系,为停用药物、产蛋期不得使用药物的检出提供法定判定依据,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、保障食品质量安全和促进进出口贸易提供重要技术支撑。